Student Guidance Section
壹、休退學兵役作業程序:
休、退學生兵役
緩徵﹝儘後召集﹞原因消滅之作業程序
一、原因:(1)畢業。(2)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
二、作業程序:凡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除由學校依規定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註冊組所提供之名單列冊函報其徵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外,學生本人按兵役法規定,亦須於離校後三十日內,向徵額所在地-鄉(鎮、區、市)公所自行申報離校。(本項凡離校學生均須遵守,學校不另行通知)。上述「離校之日」之起算日如下:
(1)畢業者-為畢業典禮(或核畢業)之日。
(2)休、退學者-為辦妥休、退學(登記)之日。
(3)經學校開除或勒令退學及雙1/2退學者-為學校會議核定公告之日。
(4)應註冊而未註冊(勒休)者-為核定通知之日。
貳、應屆畢業及延畢有關兵役事項:
應屆畢業及延畢有關兵役事項
(一)畢業者:
(1)凡在校辦理緩徵者,畢業時為緩徵原因消滅,依規定應於畢業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徵額地─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繳交畢業証書影本,自行申報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
(2)凡在校辦理儘後召集者,畢業後為儘後召集原因消滅,依規定應於畢業離校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所列管之後備指揮部,自行申報畢業離校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3)凡考取研究所願意繼續深造者,於接到徵集令時,須持研究所錄取通知,及徵集令至所屬
徵額地─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申請暫緩徵集,待註冊入學後,再由學校依規定重
新申請緩徵。
(二)延畢作業程序:
(1)凡因故未能畢業而接到「徵集令」時,應即持「徵集令」及「學生證」向學校生輔組兵役承辦人申請在學證明交至所屬徵額地─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申請暫緩徵集,並繳還「徵集令」。
(2)凡因缺學分未能如期畢業而修業年限未滿者,須於下學年度(即本年九月份)來校註冊,以便依規定檢討辦理延長修業(緩徵或儘後召集)年限。
(3)如缺修第二學期學分而具有役男(未服役)身份者,依規定第一學期亦須到校辦理註冊,以便繼續予以緩徵,如不辦理註冊,或休學而被徵集入營(第二學期無法來校補修學分)時,其責自負。
(4)凡因學分未修滿等事故未能畢業者,不得徵服大專常備兵役,但仍應參加當年「大專畢業程度常備兵抽籤」,俾於修滿學分獲得畢業後,徵服大專兵常備兵役。
參、接到徵集令(召集令)時之處理程序: 學生接到徵集令(召集令)時之處理程序
(一)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徵集(接到徵集令)時,應即攜帶學生證及徵集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有關證明一份,自行持往徵額歸屬之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申請暫緩徵集。
(二)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召集(接到召集令)時,應即攜帶學生證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有關證明一份(或自行影印學生証正反兩面,再至註冊組蓋章),連同召集令持向戶籍地之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本次之召集。
(三)若已核准之緩征及儘召之學生,接到徵集令或召集令時,由生輔組影印核准之公文及名冊,學生自行持往相關單位辦理
肆、不得辦理緩徵要件: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