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科技大學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

作業規範

誠正法新

 

擬 辦

審 核

承辦人

組長

學生事務長

保存期限:永久 中華民國1001111.1

編號: 華學生-4010017


中華科技大學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作業規範

一、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頒行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中華科技大學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為提供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申訴工作一完整程序,使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申訴工作能順利圓滿完成,減少抱怨並提升服務品質,特制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及「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實施

三、說明

(一)一般原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受理單位: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20分至下午420分。

受理地點:生活輔導組。

(二)注意事項

1. 檢舉及申訴原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2.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之相關單位無管轄權者,3. 應將4. 該案件於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任何人知悉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5. 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6. 通報原則: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7. 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8. 調查原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9.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10.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11. 但應避免重複12. 詢問。

13. 保密原則:

(1) 負有保密義務者,(2) 包括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3) 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4) 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5) 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6) 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7)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8) 意,(9) (10) 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11) 得揭行為人、被行為人及檢舉人之姓名(12) 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13)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14) 應予保密。

(15)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16) 務時,(17) 本校應於知悉後1個月內,(18) 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19) 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20) 應對(21) 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22) 非有正當理由,(23) 並不(24) 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25)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26)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27) 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28) (29) 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30) 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31) 調查處理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32) 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33) 應將(34) 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35) 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36) 並以代號為之。

14. 當事人權益:

(1)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2) 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3)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4) 並採取必要之處置,(5) 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並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6)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7) 必要時,(8) 應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9) 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10) 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2.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2.2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3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2.4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5 採取必要處置,2.6 以避免報復情事。

2.7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2.8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15. 懲處原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後,16. 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或將17. 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18. 得依法對19. 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20.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機會。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21. 並得要求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接受心理輔導。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2.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23. 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24. 25. 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26. 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27. 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28.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29. 向本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30. 本校應作成紀錄,31.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32.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33. 由其簽名34. 或蓋章。申復以1次為限。申復有理由者,35. 本校應將36. 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接獲申復後,37. 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3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9. 應不40. 予受理:

(1)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

(4) 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三)作業規定

申請階段:

(1)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問題時,(2) 可向本校生活輔導組(聯絡電話:02-2782746027821862-138)提出求助,(3) 受理單位在接獲通報後,(4) 應立即進行危機處理程序。

(5)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6) 以學生輔導中心為收件單位,(7) 除事件調查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8) 外,(9) 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10) 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生輔導中心收件後,(11) 應指(12) 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13) 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14)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15)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3.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3.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6)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17) 本校應作成紀錄,(18)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19)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20) 由其簽名(21) 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22) 應載明下列事項:

4.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4.2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4.3 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4.4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4.5 應檢附委任書,4.6 並載明其姓名4.7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8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調查階段:

(23)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24)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3人或5人為原則,(25) 性侵害或性騷擾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26) 女性人數比例,(27)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28) 必要時,(29)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30) 學校時,(31)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32) 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33)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3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35) 亦應迴避對(36) 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37) 本校針對(38) 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39) 應予公差登記,(40) 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4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42) 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43) 應予配合,(44) 並提供相關資料。

(45)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46) 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時,(47)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其調查處理不(48) 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49) 調查程序,(50) (51) 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52) 中止。

(53) 本校對(54) 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55)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56)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57) 調查期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58) 得延長之,(59) 延長以2次為限,(60) 每次不(61) 得逾1個月,(62)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申復/重啟調查階段:

(63)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64) 於處理之結果有不(65) (66) 者,(67)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68)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申復以1次為限。

(69) 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70)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71) 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結案階段:

(7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73) 應將(74) 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75) 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76) 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77)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78) 並將(79) 處理之結果,(80)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本校為議處前,(81)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82) 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83) 應指(84) 定專責單位保管。所建立之檔案資料,(85) 分為原始檔案與(86) 報告檔案。原始檔案應予保密,(87)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3.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3.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3.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3.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3.6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3.7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詳細申請規範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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