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中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
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特設中華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包括當然委員一名,教師代表七名、職工
代表三名及學生代表兩名,各類代表女性不得少於半數,其中教師代表由各系及通識中心推選;職工代表由職工委員會推選;學生代表由學生活動中心推選;由校長就以上推選者遴選。
前項被推選者需具有性別意識之教職員工。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即為當然委員,由校長兼任;置執行秘
書一人由本校主任秘書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且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負責職掌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並依各項方案編列經費預算,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相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因故不克出席者應請假,不得委託或代理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各部制教務處(組)、學務處(組)、總務處
(組)、研發處、通識教育中心、人事室及會計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規定,應列席報告工作事項,並主動擬定提案議題於會議中討論議
決,並製作列管表格確實執行。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