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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科技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89年8月30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90年8月20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92年11月10日經學務會議通過
92年12月1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94年9月27日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5年4月10日經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3月23日經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4月6日行政會議核備
98年6月29日行政會議通過
99年7月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7年3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7年3月2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8月30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1月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年4月27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中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師生交通安全教育,培養良好交通安全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守紀及禮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以確保生命安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中華科技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之審議、推廣及考核事宜。

二、本校交通安全教育之督導及改善。

三、研究檢討並改進本校及鄰近地區交通安全現況。

四、有關交通意外事故防範及傷患救助等推展工作。

五、其它有關本校交通安全教育事宜。

第三條  本會委員九至十三人,除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新竹分部主任、雲林分部主任、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進修部學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遴選推派一員老師擔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另得聘鄰近派出所所長及里長或其他校外專業人士為顧問,提供相關諮詢及意見。

第四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副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業務承辦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處理本會業務。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召集,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送行政會議核定,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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