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處理常識: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人車損傷輕微,當事人雙方願意自行和解時,可不必報警處理。如果為求慎重,可以請對方同往發生地,管轄派出所和解備案。
二、如需報警處理,可以撥「 110 」電話報案,報案時報自己姓名、身份並說明肇事地點,儘量不用肇事車輛送醫。
三、在警察未到報案現場之前,應先維護現場,不讓肇事人任意移動車輛或現場遺留物。如有攜帶照相機或照相手機,可先行拍照,以提供警方參考或保險理賠依據;
拍攝項目有:
1.肇事車輛停留位置。
2.車輛撞損部位及擦刮部位。
3.煞車痕或刮地痕跡。
4.車輛被猛撞後掉落物。
5.人員撞傷部位或倒地位置。
6.肇事現場全景。
7.玻璃碎片散落狀況及其他遺留物。
四、對於企圖肇事逃逸車輛應及時記下車號、車種、車身顏色;如肇事車輛早已逃離現場,應儘快訪查現場路人或鄰近居民,掌握相關資料提供警方查處參考。
詳細應對流程圖.doc
中華科技大學交通安全事故處理準則.doc |